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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贸易百问|美国对进口农食产品是如何管理的?

来源:供稿人:

  美国全球最大农产品进口2024农产品进口额2465亿美元作为全球农产品技术标准的重要引领者之一,美国是如何对进口农食产品进行有效监管,保护消费者动植物安全的 

  一、法律体系:历史悠久覆盖全面 

  美国农食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在相对系统全面的法律基础之上。美国食品安全立法起步早,1906年出台的《食品与药品法》和《联邦肉类检验法》是其开端。历经百年发展,形成了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为核心,《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以及2011出台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等数十部专项法律法规组成的庞大体系。 

  监管机构分工明确相互协作 

  基于产品类别的机构分工美国采用“以产品品种为主、监管环节为辅”的监管模式,相关职责主要由三个联邦部门承担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DHHS)下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除肉类、禽类和部分蛋制品之外的几乎所有食品的安全监管,监管的食品总量约占美国消费量的80%美国农业部USDA下属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专门负责肉类、禽类和蛋制品的安全、标签和包装,并在生产过程中实施严格的驻场检查制度。环境保护署(EPA负责制定农药残留限量和饮用水安全标准。这种按产品类别划分职责的模式,较好避免职能交叉和推诿扯皮。此外,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农业市场服务局(AMS分别负责预防、控制动植物疫病,以及提供农产品分级、检验和市场营销服务,也进口农产品安全保驾护航。 

  各执行部门间多种协作机制USDAFDA签署了协调与合作协议以提高监管和运营效率。FDA2015发布《农产品安全法规》政策重点从应对食源性疾病疫情转移到基于风险的预防性控制上,规定了农作物种植、采收、包装和存储等各个环节的最低要求。基于该法规FDA不定期检查农产品生产者,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USDA2018年修订良好农业规范(GAP)标准,从而与FDA《农产品安全法规》的要求保持一致,农民可以将GAP认证作为额外工具,向买家证明其符合《农产品安全法规》。由此可见,USDAFDA通过农产品自愿性认证与强制性监督检查达成紧密协作。这种协作使生产者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经营活动如何与FDA的监管要求保持⼀致,也避免FDAUSDA在特定作物安全方面的重复监管,节约了监管资源。 

  监管措施:环环相扣,预防为主 

  美国对进口农食产品的监管是一个贯穿进口前、进口时和进口后的动态连续过程。 

  进口前:风险前置管理 

  在食品抵达国境前,美国通过多项制度将风险管控关口前移。具体包括食品设施注册要求向美国出口食品的国内外企业必须向FDA注册,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能快速溯源进口食品预通知。要求进口商在食品运抵前提前向FDA申报产品信息,以便FDA进行风险评估并决定是否查验。等效性审查制度。对于肉类、禽类等高风险产品,出口国的整个监管体系必须先经过FSIS的评估,确认其安全水平与美国“等效”后,该国的产品才具备出口资格。这是一种系统层面的准入壁垒。 

  进口时:精准拦截与风险管控 

  在口岸,监管措施具有高度的针对性和效率力求节约成本措施包括进口预警与自动扣留这是美国进口农食产品监管一项特色措施也是FDA的核心监管工具。FDA会根据历史数据、情报等信息发布“进口预警”,对来自特定国家或生产商的高风险产品实施“自动扣留”。这些产品在入境时无需经过实质检验即可被扣留,进口商需自费提供检测合格证明才能放行。这一机制实现了快速拦截,并将监管成本转嫁给责任方。抽样检测与拒绝入境FDA会审查预先申报的信息、企业注册状态等文件,根据产品的风险等级、出口国的监管水平、企业的合规历史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实物查验和抽样检测。对查验不合格的产品,FDA会拒绝其入境,并要求在限期内退运或销毁。 

  进口后:市场闭环监管 

  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仍在持续。主要手段包括:市场抽查与追溯FDA会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持续抽查。一旦发现问题,可以借助完善的记录要求,迅速追溯至源头。召回制度美国建立了以企业自愿召回为主、强制召回为补充的快速召回机制。若进口产品在国内引发安全事件,FDA可迅速启动召回,并通知海关在48小时内暂停同类产品入境,形成监管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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