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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贸易百问| WTO《农业协定》如何兼顾发展中 国家成员的特殊性?

来源: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供稿人:

 

  背景介绍

  2019年7月末,美国特朗普总统施压WTO,要求限期修改“发展中国家地位”规则和谈判原则。近年来,美国多次挑战WTO面向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背后的目的是否定印度、中国等成员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并由此剥夺其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在此之前,习近平主席多次在公开场合提出,WTO改革要坚持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保障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益和政策空间。“特殊与差别待遇”是WTO的重要基石,这一原则不能否定。

  “特殊与差别待遇”是指WTO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在WTO很多协定所规定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中,做出比发达国家要少的减让义务、享有较优惠和特殊待遇的原则。拥有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就可以享受这一“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资格和权利。

  发展中国家是WTO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超过2/3的成员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WTO不使用任何指标对成员是否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做出定义,而是让其“自我认定”。

  WTO的很多协定都要求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需要予以考虑,并不同程度地为发展中成员提供“特殊与差别待遇”。那么,在农业贸易领域,发展中成员能够享受到哪些“特殊与差别待遇”呢?让我们来看看WTO规范农产品贸易的《农业协定》是怎么说的。首先,《农业协定》序言就明确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是谈判的有机组成部分”。《农业协定》共有十余项条款涉及“特殊与差别待遇”,发展中成员可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的减让承诺方面享有更多的灵活性,包括更长的实施期限和更低的削减承诺水平。

 

 

  《农业协定》“三大支柱”之一:市场准入

  就乌拉圭回合的关税减让而言,《农业协定》规定,发达成员需削减基期平均关税水平36%的税率,而发展中成员只需削减24%。发达国家每项产品的平均关税税率至少削减15%,而发展中成员至少削减10%。在时间上,发达国家在6年内完成,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完成,最不发达国家不需要进行削减。

   

  在实施市场准入承诺时,发达国家成员将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和条件,增加发展中国家成员贸易机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有特殊利益的农产品在更大程度上改进准入机会和条件,包括给予热带农产品贸易的全面自由化,及鼓励对以生产多样化为途径停止种植非法麻醉作物有特殊重要性的产品。

  《农业协定》“三大支柱”之二:国内支持

  就乌拉圭回合的国内支持减让而言,对于享受综合支持量(AMS)权利的成员,发达国家需削减基期水平的20%,实施期限为6年,而发展中国家只需削减13%,且实施期限增加到10年。最不发达国家无需作出削减贡献。

   政府直接或间接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援助措施属于发展中国家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归入“发展箱”免于削减,且不计入现行综合支持量。例如,农业生产者可普遍获得的投资补贴、低收入或资源贫乏生产者可普遍获得的农业投入补贴等。

   

  在计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现行综合支持量时,只要其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不超过该年度其基本农产品总产值的10%,或非特定农产品综合支持量不超过该年度农业总产值的10%,就可以不计入总综合支持量中,可以免于减让。而对于发达国家成员,该微量百分比应为5%。

 

  在粮食安全公共储备上,发展中国家中为粮食安全目的而实施的政府储备计划,如运营是透明的并依照正式公布的客观标准或准则实施,归入“绿箱”。在国内粮食援助上,以定期和按合理价格满足发展中国家中城乡贫困人口的粮食需要为目标的按补贴间隔提供的粮食,也归入“绿箱”。

  《农业协定》“三大支柱”之三:出口竞争

  就乌拉圭回合的出口补贴减让而言,对有补贴农产品的出口数量,发展中国家只需削减基期水平的14%,该比例在发达国家为21%。对出口补贴的支出金额,只需削减基期水平的24%,该比例在发达国家为36%。同时,发展中国家可以实施市场营销与国内运输方面的补贴措施。在时间上,发展中国家削减出口补贴的实施期限为10年,该期限在发达国家为6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无需作出削减承诺。此外,出口禁止和限制的纪律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除非该措施是由特定粮食净出口国的发展中国家采取的。

  结语

  在《农业协定》规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基础之上,WTO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还体现在当前多哈回合的各项谈判中。多哈农业谈判中发展中成员始终坚持在推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给予其“特殊与差别待遇”,包括其更长的实施期限和更低的削减承诺。同时,发展中成员还提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贸易规则,包括粮食安全公共储备和特殊保障机制等。

  发展是WTO的一项重要议题,关系到广大成员利益和WTO的未来。在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依然悬殊,WTO发展中成员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能力缺失仍未消除,发展中成员使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前提条件和使用基础并未改变。各成员要在WTO规则框架下,共同研究如何通过贸易更好地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和减少贫困,追求实现发展的充分性和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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