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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与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开展业务交流活动

来源: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供稿人:

  为贯彻落实2016中央1号文件“健全贸易救济和产业损害补偿机制”有关要求,切实促进农业贸易救济工作稳步开展,2016年3月18日,农业贸易促进中心邀请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专家就“如何在农产品贸易中有效利用贸易救济措施”开展业务培训活动。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韩勇、林洪两位处长应邀分别就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要求与条件和我国贸易救济调查制度法律与实践等内容为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做了专题讲解。中国大豆协会、奶业协会的代表参加交流活动。

  韩勇从贸易救济制度的性质和历史沿革入手,深入浅出地剖析了贸易救济措施的本质,提出了做好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工作的关键环节及其难点和要点。他指出,贸易救济是以国内法为基础的政策工具(Rule-based Policy Instruments),是世贸组织规则框架下允许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是除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和第21条“安全例外”以外世贸组织允许的唯一可以对进口贸易采取限制的措施,是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暂时的“逃跑路径”,为国内产业提供一个“喘息期”、“安全阀”,包括反倾销(Anti-dumping)、反补贴(Countervailing)和保障措施(Safeguards)。在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遭遇进口带来的实质或者严重损害及损害威胁时,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进口国可以利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安全和利益。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方式是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实施方式可以是征收附加关税,也可以采取进口数量控制,或者将这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农产品贸易救济工作应符合我国国情、服务于国家“三农”政策和进一步扩大开发大局、服务于创新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的需要。当前要充分重视和强化农产品产业损害预警工作,对大宗、敏感、竞争力弱的农产品的进口情况和国内生产、销售、库存、农民收入等情况加强监测预警。对国外农业补贴情况开展深入了解和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充分做好开展农业贸易救济的基础性工作。

  林洪详细讲解了我国的贸易救济法律体系,指出,我国的贸易救济法律基础是《对外贸易法》,在执法行政中主要依据3个行政法规即《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在实施操作层面有26个部门规章和操作细则,内容涉及立案、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听证会、实地核查、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查阅和披露、价格承诺、期中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执行WTO贸易救济争端裁决等诸多方面。农业贸易救济调查的主要机构是商务部和农业部,其中,商务部负责贸易救济调查原审和复审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裁决;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等事宜;负责与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谈判,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在涉及农产品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截至2016年,我国共启动了4起农产品贸易救济案件,维护了我国相关产业利益。

  倪洪兴主任在总结中指出,当前我国大宗农产品全面净进口,规模不断扩大,过度进口问题日益突出,对我国农业产生严重冲击。适时有效开展农业贸易救济,不仅事关我国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大计,也向我国主要农产品贸易伙伴释放可预期、较稳定、可持续的市场信号,避免贸易的大起大落,将对国际农产品贸易产生积极影响。商务部两位专家的讲座内容翔实,深入浅出,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对于推进开展农业贸易救济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根据农业贸易促进中心和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领导为落实所达成的共识,双方此类业务交流活动将继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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