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3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作出期终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9月1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税率为7.5%—12.4%,实施期限为5年。(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