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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改对华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反倾销终裁结果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供稿人:

  2014年3月7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修改反倾销终裁结果,将北海正五海产有限公司(Beihai Zhengwu Industry Co., Ltd)、潮阳侨丰集团公司(Chaoyang Qiaofeng Group Co., Ltd.)或汕头市侨丰集团有限公司(Shantou Qiaofeng (Group) Co., Ltd.)、海南果蔬食品配送有限公司(Hainan Fruit Vegetable Food Allocation Co., Ltd.)、平阳信业水产有限公司(Pingyang Xinye Aquatic Products Co., Ltd.)等企业的倾销幅度统一修改为6.70%。

  案件背景:

  2004年11月30日,美对我国暖水虾实施反倾销措施,除对一家企业的暖水虾产品加征微量反倾销税外,对其余应诉企业按27.89%-82.27%的税率加征反倾销税,未应诉企业的反倾销税率更高达112.81%,导致我对美暖水虾出口一度急剧下降。美国开展反倾销调查时采用一种被称为“归零”(zeroing)的方法确定倾销幅度。这种方法可人为地提高倾销幅度,不仅损害了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

  为维护国内产业权益,2011年2月28日,我国就美在对我暖水虾反倾销调查等贸易救济调查中使用“归零”法向世贸组织提起申诉。世贸组织于2011年10月25日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2012年6月8日,世贸组织专家组裁定,美国在暖水虾反倾销调查中使用“归零”法计算倾销幅度违反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2.4.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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